職位編號: 18569
部門: 懲教署
職位名稱: 工藝教導員(膳食)
薪酬: 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3點(每月14,275元)至一般紀律人員(員佐級)薪級表第19點(每月23,465元)。
入職條件: (a)完成有關膳食或食物製作的學徒訓練或院校訓練課程[附註(a)],或能出示證明,顯示在食物製作及/或廚房管理方面具備至少五年工作經驗[註(i)];(b)中、英文語文能力相當於中三程度;並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以及(c)須接受及通過技能測驗。
註: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遴選面試的應徵者,其對基本法的認識會在面試中以口頭提問形式被評核。除非兩位應徵者的整體表現相若,招聘當局才會參考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
職責: (i)負責訓練、指導與監管懲教院所內的囚犯或羈留者從事膳食工作,包括食物的收貨、貯存、前期處理、製作、餐份及中央分餐程序;(ii)負責編製餐單、食物安全及品質檢查、庫存控制、洗潔劑化學品使用、用具及廚房生、爐具安全操作及一般保養;(iii)執行有關的安全與健康工作守則及相關規例;(iv)處理廚房意外、突發事故及有關食物的投訴和(v)執行其他指派職務。(註:須受《監獄條例》約束、穿著制服,或須輪班當值及在部門宿舍居住。)
聘用條款: 獲取錄的申請人會按公務員試用條款受聘,試用期為三年。通過試用關限後,將獲當局考慮按當時適用的長期聘用條款聘用。
查詢地址: 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23樓懲教署總部聘任分組。
查詢電話: 25826051
截止申請日期:
(日/月/年) 29/10/2009
刊登職位報章及日期: 東方日報及蘋果日報 (2009年10月16日)
附註: (a)持有本港以外學府及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頒授學歷的人士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須郵寄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到上述地址,並註明申請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號碼及網上申請編號(如適用)。至於本地學歷,申請人在現階段毋須附上證明文件副本。(b)公務員職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並成為公務員。(c)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d)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之規定為準。(e)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作岀更改。(f)附帶福利包括有薪假期、醫療及牙科診療。在適當情況下,公務員更可獲得房屋資助。(g)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技能測驗。(h)在臨近截止申請日期,接受網上申請的伺服器可能因為需要處理大量申請而非常繁忙。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以確保在限期前成功於網上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手續: 申請表格[G.F. 340 (Rev.3/2008)]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該表格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http://www.csb.gov.hk)下載。申請書填妥後,須於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送達上述地址(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申請人亦可透過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作網上申請。以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申請人如獲安排參加技能測驗,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兩個月內接到通知。



